各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在各国公司法上不尽一致,最通常的形式有现金、实物、无形财产、劳务等四类。 美国标准公司法第19条规定:“发行股份的对价可全部地或部分地以现款,以其它财产—有形的或无形的或以实际为公司完成的劳务或服务来缴付。”德国和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还把信誉作为一种出资方式,但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 关于股东出资比例,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创办人必须在设立公司前以一定比例数额的现款来缴付股份对价,大致都在总股本额的20%-30%之间。如德、法等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初始股东,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前以现金缴纳其持有的每股票面额的25%,其余额可分期在五年内缴纳;如果用实物支付股金,则需在公司成立前一次付清全部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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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出资方式有这几种的:1、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的,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金额存入公司的账户;2、股东还能以实物出资,以实物出资的,必须对实物进行估价;3、股东还能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写明是哪种知识产权,然后作价多少;4、股东还能以土地使用权作出,股东必须将土地使用权记入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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