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合同时,工伤保险、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后就不在负责后续费用,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就支付完结nn《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nn(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nn(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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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金补偿代替社保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保险。由于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只有少部分划到职工个人账户上,如果员工要求单位按应缴社保费数额对自己进行现金补偿,这就等于要求单位把应该缴给国家的钱支付给自己,这是不合法的。
不是,要获取工伤赔偿的享有并不一定要解除劳动合同。相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涉及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该劳动者达到伤残五级以上的,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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