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1)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2)军事行为;(3)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4)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5)正当防卫;(6)紧急避险;(7)不可抗力;(8)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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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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