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不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针对行政处罚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