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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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规定有: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规定有以下两点:自辞的,如用人单位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如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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