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的是否有效的问题较为繁杂,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主体资格具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就可以产生约束力,即签订后就必须遵守。但在订立时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不可以以结婚为条件来确认财产的归属。例如:甲男和乙女在同居期间订立了这样一个财产协议,大致内容是如果将来两人没有结婚,则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归女方所有。诸如此类附结婚条件的财产协议,法律上认为属于无效条款,因为这违背了结婚自由的原则。也就意味着即使最终男方没有娶女方,女方也不能根据该财产协议取得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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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 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 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 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必须是两人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且必须是合法形式。法律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规定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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