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满一年、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三个必备条件。按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过错,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解除合同,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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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因病辞职不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故不能领取失业金。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在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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