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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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如果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拒绝调岗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如下: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员工的岗位,必须经过员工的同意;如果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约定,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理由;如果强制性的调动工作岗位,员工可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金;单位直接辞退,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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