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关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向出租人报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出租人支付报酬,则两者之间就是居间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关系绝大部分是居间合同关系。 (2)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接受出租人委托,负责为出租人寻找房客,处理相关房屋租赁事宜,并约定对于中介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行为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之间订立委托合同,两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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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与中介有纠纷,跟租客一般没有关系,但是具体要看租户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来最终确定责任主体。承租人有权居住到合约到期,房东无权收回,他与中介之间问题双方解决,不可伤害到第三人利益。
出租人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1、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向出租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则两者是中介合同关系; 2、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接受出租人委托,处理相关房屋租赁事宜,并约定中介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行为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后果,那么两者是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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