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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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除以下几种情形外,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1、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 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 4、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5、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8、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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