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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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患者视病情划分为三个阶段,在不同阶段给予相应的门诊医疗补助。 (1)第一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及随后2年为治疗期; (2)第二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之后的第3-5年为巩固期; (3)第三阶段:确诊患有恶性肿瘤当年之后的第6年及以后为稳定期。
补助标准:按年度计算,恶性肿瘤患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自付起付标准(城镇在职职工为700元,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为500元)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承担80%但最高补助在第一阶段不超过15000元/人/年,在第二阶段不超过6000元/人/年,第三阶段按恶性肿瘤规定病种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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