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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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有过错的或者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3.公司发生困难需要裁员的。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补偿规定如下:一是若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不会有补偿。二是双方协商一致辞职的,则按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三是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的,需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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