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又称押租,属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为了担保主债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与主债标的等额的金钱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届期债务时,债权人从抵押的金钱中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与押金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定金担保所产生的只是债权而不是物权。而押金则为质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属担保物权范畴。 2.对数额的要求不同。定金数额必须低于主债标的数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而押金原则上必须与主债标的数额相等,甚至可以超过主债标的的数额。 3.交付的时间的不同。定金的交付是在主债成立至主债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而押金的给付一般在履行前,也可以与履行同时,不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转移的权利不同。定金担保属权利转移型担保,定金交付后,其所有权归接受定金的一方所有。而押金担保属占有转移型担保,押金交付后,债权人负有妥善保管押金的义务,在主债未履行前,不得将押金据为己有或加以处分。 5.担保功能不同。定金担保为双方当事人的互为担保,通过其定金罚则来实现其对债的担保功能。而押金担保只是为主债权一方的债权提供担保,押金的效力只拘束交付押金的当事人一方,若接受押金的主债权人不履行主债时,不发生双倍返还押金的后果。 担保的主体不同。交付定金的人只能是主债的一方当事人,而交付押金的人既可以是主债的当事人,也可以是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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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押金和违约金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押金是,为了保障合同履行而提前交付的保证金;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约定之后的惩罚性罚金;2、交付时间不同:押金是履行合同之前交付的;违约金是违反合同之后交付的。
押金能否退还,关键是在于与对方就合同的订立事宜进行的协商或者签订合同时的约定。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制裁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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