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押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定金与押金就履行合同而言,就保证意义来说,有一定的相同性,但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1)定金在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比较多,一般出现在加工承揽,买卖等合同中。(2)在金额上,押金的金额一般等同或接近于合同标的物,而定金一般相当于标的物的百分之几十;(3)押金具有代替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而定金带有一定的违约惩罚性,休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其目的性在于督促双方都履行合同。二、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几种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1)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如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本准则将其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例如,甲企业因从乙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向乙企业开出一张面值为100万元、利率为3%、三个月期、到期日为200×年5月31日的票据。由于财务困难,甲企业无法在5月31日偿清到期的应付票据。经与乙企业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将票据的期限延期到7月31日,并将债务的账面价值100.75万元(面值100万元和利息0.75万元)减至90万元(既减面值,又减已欠利息),延期内票据不计利息。这就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果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的重组协议为:将票据的期限延期到7月31日,并将已欠利息0.75万元免除,延期内票据不计利息,也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例如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再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项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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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押金同样属于保障合同正常履行的措施,但押金与定金并不相同,定金与押金都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但定金还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定金有限额规定,押金则没有。定金的设置仅限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押金则可由主合同的债务人及以外的人给付。
1、定金没有物权效力,负责担保债权,而押金属于担保物权范围。 2、定金属于法定担保方式,押金属于民间交易习惯采用的方式。 3、定金只能给付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押金能够给付主合同债务人和债务人以外第三人。 4、定金的数额不能多于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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