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按照《宪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该宅基地所在村集体。如果办理房产证的话,地上的房产部分归产权人私有,没有办理的话就是建造房子的产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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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到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领取拆旧建新用地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2、在原有老宅基地上建房的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讨论同意。 3、当地农村村民委员会将对拆旧建新建房户的用地申请进行审核。 4、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组织人员实地踏勘,并取得规划部门的同意,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 5、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报县政府审批。 6、县政府审批之后,相关部门下发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房。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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