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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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是: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300%。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的算法:如果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其休年假的,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给职工应休未休假的报酬。该300%包括职工的日常工资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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