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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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常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调动员工的岗位,但这种调动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公司人事管理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如果调动涉及到岗位性质的改变、工作地点的变动、薪资结构的调整等关键因素,公司可能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可能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在进行岗位调动时,公司应确保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调整。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对是否胜诉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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