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现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医疗期实际应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过24个月。原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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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为五级或者六级,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医疗期指企业的职工由于患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该时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要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和在该单位工作的时长决定,具体的时间在3个月到24个月的,计算的时间从休假治疗的第一天开始。如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或其他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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