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主体即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拥有人。就票据而言,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失票人才能通过公示催告的程序实现票据与权利的分离,获得权利的救济;对于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失票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权利的救济。同时,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66条的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即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最后占有票据的人,也就是票据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所以申请公示催告主体必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