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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汇票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2022-03-26 07: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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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6 回复

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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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学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手段告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申报有关权利,超过时间没有人申报的,就作出宣布票据的除权判决,这是一个非诉讼程序,管辖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法院受理之后需要在三日之内发出公告。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示催告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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