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事由,以裁定的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某人民法院收到甲公司请求公示催告的申请,该公司称 其公司保险柜被撬,丢失本票3张,共计人民币3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向支付银行发出止付通知的同时,发出公告,限持票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后乙公司在公告期间向法院主张3张本票的票据权利,人民法院遂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甲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此可见,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以外,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将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在公示催告公告以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在除权判决作出以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申报权利期间没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公示催告申请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4)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经公告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书 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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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正当终结外,以下几种情形将引起公示催告程序的非正常终结: 1、在申报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未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支付人在接到停止支付的通知前已经对该票据支付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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