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规定,不可违反。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则应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至于员工选择那一种方式,取决于员工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的长短及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若员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较长,但工作年限较短,第一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若工作年限较长,因违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双倍赔偿,第二种方式能较好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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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合同。 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 只有两种情况下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一个是员工本人提出,或者说跟员工本人协商一致。第二种情况下,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 怀孕员工处于一种特殊期,国家对于这样的情况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但是这种特殊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在怀孕员工有重大违纪或者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与之的劳动关系。
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终止合同。 在员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员工的特殊保护。 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第一个是员工本人提出,或者说服员工本人协商一致。 第二种情况下,员工本人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是违法犯罪的过错情况。 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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