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1、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 3、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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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如下:月薪除21、75除8乘加班小时数乘1.5倍。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如下:劳动者在下班结束之后加班的,加班工资应该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如果是在休息日加班且没有补休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每日工资的百分之两百;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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