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执行,不让看孩子办法。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要将工作做细做实。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掌握双方的离婚原因、矛盾焦点,而这些情况与探视权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审判人员应根据上述情况,围绕探视权的特殊性做工作,尽量化解双方在探视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执性的调解书。而不可为图快结案,不顾以后是否有执行的可能性,草率协调,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性。其次,双方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规定得过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文书中只需写明“某某每月探视其子(或女)某某几小时”即可。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自愿协商探视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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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探望孩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可以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罚款等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对方不让探望子女时,最好是父母双方协商。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离婚不让孩子见面或探视孩子构成侵权,法院将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并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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