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执行,不让看孩子办法。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要将工作做细做实。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掌握双方的离婚原因、矛盾焦点,而这些情况与探视权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审判人员应根据上述情况,围绕探视权的特殊性做工作,尽量化解双方在探视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执性的调解书。而不可为图快结案,不顾以后是否有执行的可能性,草率协调,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性。其次,双方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规定得过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文书中只需写明“某某每月探视其子(或女)某某几小时”即可。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自愿协商探视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确定。
针对探视权执行,不让看孩子怎么办,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是有权利探望子女的,得到抚养权的要给予看望的帮助,不能够限制看望的权利。一般来说,探望的时间或者是方式是由夫妻双方协商的,协商不一致或者是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孩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探望权,并且是强制要求一方协助执行。
探望权又称见面权、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所享有的短期探望、接触、见面、交往、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法律角度看,探视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派生权利。只要存在身份关系,探视权就应该是不直接支持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