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但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案件在执行上往往阻力重重。 在法院一份判决书中看到:一方必须在某时将孩子送到某地,再由另一方按某时将孩子送回某地,以实现起诉人的探视权利。但是,许多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都告诉记者说这是很难做到的,一是因为探视子女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由于“闹离婚”而彼此受到严重伤害,如果一方探视子女时,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方式,必然引起双方矛盾激化,最终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二是因为法院根本没有那么多的人力保证判决执行。如果对方不予协助执意阻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相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签署协议,不过我建议最好可以的话还是协商解决避免给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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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到孩子处理是:双方最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儿童健康成长原则判决探视权方式和时间。双方达成协议,抚养人不允许探望子女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不协助履行的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强行行使探望权。
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可以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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