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不情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了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做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内容。但为了能“拉”到更多的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一笔带过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往往从前面的合同条款看,保险人对许多保险事故都应当赔付,但后面的分散、零星的解释、说明和不引人注意的小字却完全推翻了前面承诺的赔付,让人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如巴州区法院在审理瞿苟平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巴中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保险条款中约定了赔偿给付比例指数必须达到六级以上伤残才赔偿,但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在签定合同时已对该条款向原告作出了明确说明和解释,但未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据此巴州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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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诚信原则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意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向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双方需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从内容上说主要包括投保人如实告知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大诚信原则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意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 不得向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双方需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从内容上说主要包括投保人如实告知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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