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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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下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使房屋毁损的;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或者在租房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等。
下列情况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擅自转租出租房屋;转让他人或者转让使用;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公有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故意损坏租赁房屋;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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