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要提前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解除,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同意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另一种是法定解除,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接触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及时合同未到期,一方也可以提出
提前解除合同。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原则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这种情况有约定和详细说明的,则需按合同上约定的条件办理;如果是没有约定的,则应该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即一方确认要终止合同,单方面取消协议),合同才能解除。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当事人却提出提前解除这个情况所牵涉的赔偿问题,解决原则是:如果说租赁合同中并未对这种情况有所约定,如果承租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话,则应由承租人来赔偿出租人合同终止所造成的损失。
一般来说,剩余的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应该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应该以剩余租期的租金来计付。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
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
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
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