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
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