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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赔偿。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用人单位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对员工从事的岗位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性别、种族、宗教等就业歧视,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2、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通常情况下,录用条件可以在劳动合同附件、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或单独的录用条件确认文件中列明,员工入职时可由其签名确认知晓,并保留员工签字的书面文件,在仲裁或诉讼中,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证明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3、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用具体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结果等作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考核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最好保留员工签字认可考核制度的书面文件,其次,考核结果由员工签字确认。做到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操作上可以定期(比如:每周、每月)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 4、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以此为由解除。特别注意通知的理由应写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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