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第五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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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2.建设性: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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