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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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是:擅自转租承租房屋的;擅自转让、借用他人或者转让租赁房屋的;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公共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非法租赁房屋;故意损坏租赁房屋;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以下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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