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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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只需有各方协议,以及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再按时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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