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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宣布破产前可转移资产,但申请破产前一年内转移的,管理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转移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手续结束前债务人获得的财产是债务人的财产。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下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取消人民法院:(一)无偿转让财产(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的;(三)向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的;(五)放弃债权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倒闭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申请破产时,相关负责人应配合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若两个单位合并,a单位账合并到b单位账,a单位账面应收账款和应付款直接纳入B单位账户,合并后可作为B单位应收账款和应付款处理。如果原两个单位有交易账户,则应在合并时进行对冲。年终结算时,对于已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支出进行对冲。在项目完成前,账户余额将在明年结转。由于原单位被撤销,即不再存在,合并后的单位为新单位,应重新设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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