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按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首次出厂销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委托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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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厂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其他有害昆虫,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消毒,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食品加工厂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是: 1.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2.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 3.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 4.车间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保持良好通风; 5.车间供电、供气、供水满足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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