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是否需要停工治疗,应当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执业医师判断。职工请病假,提交了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病假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病假条违规或者涉嫌虚假的,应当予以批准。 但用人单位不是福利机构,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险字〔1992〕14号 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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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费。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符合报销规定范围的,全额报销。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发生的以上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所在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以上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2)转外地治疗费用报销。工伤人员或职业病人员经批准转外地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职工所在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人员需要住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由其所在企业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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