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三点:1、人身保险目的不在减轻加害人责任;2、人身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合同之债的关系,后者是侵权之债的关系。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不属于同一原因,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应适用损益相抵;3、人的健康本来就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不能和有价的财产损失填补原则相混淆。
针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保险金能否与损益相抵,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能够相互抵销的债务应该是双方互相负有同一性质的债权债务,并且都已经到期;所以按照这一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金与不具备人身性质的债权是不能抵销的,并且,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但是如果双方确实达成合意,那么这种操作也未尝不可。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对人身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一般侵权的受害人有故意或过失,特殊侵权的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制度。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