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主要补偿是: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 2、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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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八级工伤伤残赔偿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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