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为职业病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起诉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遇有特殊情况、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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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鉴定应该优先由单位申报。单位未在工伤后30天内申请的,个人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向社保或单位要《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单位签字盖章,带上工伤事故报告、劳动合同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及医保卡复印件、就诊时医院开的临时疾病证明书,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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