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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二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此外,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还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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