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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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意义:贯彻实施;统一社会各界的思想认识;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体系。
劳动法实施于1995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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