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合同今年11月到期,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的到期而告结束。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是每周40小时工作制,而实际是每周工作48小时,与约定不符属于违约行为,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的做法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要求公司向你支付加班费(200%)。你不想再续合同了,就必须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60天内,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你克扣的加班费及25%经济补偿金。如果明年1月你提出辞职,应属于“劳动合同到期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你可以直接提出离职,但不能得到任何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要想解除与你的事实劳动关系,则必须提前30天通知,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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