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传统的口头协商的方式进行互换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我国《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书面”为要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也同样不应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只要互换的双方之间协商一致,互换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向发包方备案也不是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这就意味着,法律硬性地规定了互换双方调换的土地必须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如互换的土地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双方的互换行为无效。本案正是基于这一依据判决何某和韦某的互换行为无效。《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只有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土地,才需经发包方同意,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需经发包方同意,即不能仅因为未经发包方同意而认定互换行为无效。《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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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承包农村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就取得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如果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的,那么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则属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享有,即采取其它承包方式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其应属于个人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管理的需要,对各自承包的土地进行的交换。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间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的调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互易合同,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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