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所购房屋转让时,购房人能否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回答是肯定的。对购房人而言,这种贷款与商业银行办理的二手房贷款程序基本一样,主要不同点是: (一)由于转让的房屋是贷款所购,因此贷款银行要求转让双方的购房资金都通过贷款银行结算,由于受让方也申请银行贷款,因此,转让方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受让方得到贷款都要在同一天进行,银行会在双方资金的结算时间、方式上做特殊安排,房屋转让双方都应该按照事先协商好的时间、方式办理借款、还款手续,这样才能保证交易正常进行; (二)对于转让期房的,由于开发商要为受让方提供期房阶段第三方保证,因此房屋转让双方要与贷款银行和开发商协调好贷款发放、偿还时间,并将开发商退给期房转让方的资金、期房受让方支付给开发商的房款、开发商为期房转让方提前还清银行贷款金额以及银行给期房受让方的贷款金额计算清楚,避免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由于我国住房二级市场开放不久,交易过程的法制化和规范化还有一个过程,广大购房者在转让贷款所购房屋时,要多研究有关合同,多与贷款银行、购房者、房屋交易部门和开发商沟通,以寻求一条高效的交易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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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些中介以个人买房名义现金收购业主房屋,利用收购的形式赚取不正当差价外,业主名义上虽已出售了房屋,获得房款,但实际上如果中介公司在销售中利用仍为业主名下的房产(尚未过户)从事不法活动,业主仍然脱不了干系。 2、当业主与中介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时,协议中可能存在“霸王条款”,主要是在代理协议中无代理销售时间的限制及不能按时完成委托的赔付标准,但是如果业主不通过该中介售房,却要承担高金额的违约金。 3、在交易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所有费用都须买方承担,但不法中介不明确告知买方在交易过程中需要交纳的费用,只告知买方全部买下标的房产需要的价款,实际上所谓的“全包价”比经纪公司应该收取的服务费用及代收的税费等相关费用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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