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一般是6个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成立的。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从程序上看;2)异议不成立的,法官没有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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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特别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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