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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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也就是使用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后一个工作日提前付款。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如果实行周、日、时工资制度,工资可以按周、日、时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以法定货币支付;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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