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考虑,法律法规对单位克扣工资做了如下限制: 单位克扣的只能是员工的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看,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收入不列入工资总额: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 换言之,上述收入不属于工资,企业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予以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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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能认定为克扣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但并不一定表现为具体的金额,也可以表现为明确的计算方式。如计件工资时,写明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提成工资应写明提成基数与比例等。《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劳动报酬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该法的第18条进一步规定了工资约定不明时的处理程序。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双方重新协商工资标准,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前面无法解决问题,那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同工不同酬,应当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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