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情况下支付的是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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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补偿金;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的基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给劳动者。
正式聘用后劳动合同解除有补偿金,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按员工入职时间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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