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条是医学诊断证明书,应由职工本人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经执业医师检查后出具,必须加盖医疗机构诊断专用章。《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
针对出具病假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出具欠条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 二、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 三、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